重慶消防工程對燃氣滅火控制器的調整規(guī)定。
(1)氣體、干粉滅火控制器調整。
1、燃氣滅火安裝公司應對沒有火災報警功能的燃氣、干粉滅火控制器,切斷驅動部件與燃氣滅火裝置之間的連接,使燃氣、干粉滅火控制器與消防聯(lián)動控制器連接,開機,使燃氣、干粉滅火控制器處于正常監(jiān)控狀態(tài)。氣體、干粉滅火控制器的主要功能檢查記錄如下,控制器的功能應符合現(xiàn)行國家標準GB16806消防聯(lián)動控制系統(tǒng)的要求。
(1)自我檢查功能;
(2)主、準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;
(3)故障報警功能;
(4)消音功能;
(5)延遲設置功能;
(6)手、自動轉換功能;
(7)手動控制功能;
(8)反饋信號接收和顯示功能;
(9)復位功能。
2、煤氣滅火設置公司應對具有火災報警功能的煤氣、干粉滅火控制器,切斷驅動部件與煤氣滅火裝置的連接,使控制器與火災探測器連接,接通電源,使控制器處于正常監(jiān)視狀態(tài)。檢查并記錄控制器的以下主要功能。它的功能應符合現(xiàn)行GB16806《火災報警控制器》GB4717、GB16806《消防聯(lián)動控制系統(tǒng)》的要求。
(1)自我檢查功能;
(2)操作水平;
(3)屏蔽功能;
(4)主、準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;
(5)故障報警功能;
(6)短路隔離保護功能;
(7)火災警報優(yōu)先功能;
(8)消音功能;
(9)二次報警功能;
(10)延遲設置功能;
(11)手、自動轉換功能;
(12)手動控制功能;
(13)反饋信號接收和顯示功能;
(14)復位功能。